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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兴隆台区七号主题量贩式音乐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兴隆台区七号主题量贩式音乐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兴隆台区七号主题量贩式音乐会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29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台区七号主题量贩式音乐会馆,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万达广场**。

经营者:庞少雄。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兴隆台区七号主题量贩式音乐会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后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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