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56号 原告:卢少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森寒百货商行,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下槐镇两岔村北。
经营者:朱鹏鹏。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平山县森寒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少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