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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严立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严立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立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1民初214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立桂,女,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1994********。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立锋,男,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5************81X,系严立桂之胞弟。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立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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