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399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曲阜市佰美联华陵城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镇商业街西首路南。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佰美联华陵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