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26号原告:广东金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内(自编)4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蔡汝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青青,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力创鑫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富安工业区3-2-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谢某1。
被告:广东怡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1。
原告广东金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力创鑫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怡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玻璃侧面棱边预磨削的磨边机”。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10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金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