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31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沐选纸制品加工厂。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经营者:孔祥乐。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沐选纸制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