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56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汶南镇凯迪隆盛达家电经营部,住,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汶南镇蒙馆路中段北侧1-2间/div> 经营者:张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汶南镇凯迪隆盛达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
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