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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民初13999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常熟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常熟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3999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13858606L,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言里村/div> 法定代表人:徐秋红。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常熟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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