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3999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13858606L,住,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言里村/div> 法定代表人:徐秋红。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常熟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