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信州区信客隆食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62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信州区信客隆食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信州区信客隆食品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62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州区信客隆食品百货店,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丁家州唐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02MA361H0K3G。

经营者:苏友义。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州区信客隆食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