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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显顺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361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浉河区显顺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显顺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361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显顺百货商行,店招:申城百货,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申泰市场****。

经营者:杨显顺。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显顺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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