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725号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皇后大道**合和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连生,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中山市朗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显龙螺沙工业区东一路****之1>法定代表人:孙秋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山市古镇鼎晋照明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原橡胶厂首层第7卡之1。
经营者:淡明兰,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连生、被告中山市朗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古镇鼎晋照明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