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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肖广喜食品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执1496号之一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肖广喜食品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肖广喜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肖广喜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龙路福城路交叉口西侧经营者:肖广喜,男,1971年03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肖广喜食品店(经营者肖广喜)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的(2019)湘01知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肖广喜食品店(经营者肖广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股票、股权、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793.34元,本院予以扣划,其中50元作为执行费,余款1743.34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经查,被执行人在长沙市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同时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走访,拟传唤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肖广喜食品店(经营者肖广喜)到本院接受调查,经现场走访发现已无人居住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肖广喜食品店(经营者肖广喜)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肖广喜食品店(经营者肖广喜)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知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威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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