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446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红科,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红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