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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张雁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1177号
案件名称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张雁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张雁;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1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弥,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炳艇,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雁,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臣,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荣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林维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雁及原审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张雁在一审中系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一审法院对该基本事实未查清。

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审法院在追加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未向上述两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情形。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2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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