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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胡镜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70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胡镜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胡镜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70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镜云,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婺源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镜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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