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9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律师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一分利烟酒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红旗大街**路东门脸。
经营者:汪红旗。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一分利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