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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陈集镇红星预制厂、朱有权、柳加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445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陈集镇红星预制厂、朱有权、柳加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仪征市陈集镇红星预制厂;朱有权;柳加凤;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仪征市陈集镇红星预制厂;朱有权;柳加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445号 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南太湖石泉村村委会对面318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窦赢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敏,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被告:仪征市陈集镇红星预制厂,经营场所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红星村。

经营者:朱有权,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朱有权,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告:柳加凤,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著华,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陈集镇红星预制厂、朱有权、柳加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2020年11月30日,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八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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