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民初348号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
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女,199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双峰县左茗奶茶店,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复兴街**。
经营者:吴艳。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左茗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赛 书记员刘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