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1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乐康服装店,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钱牌楼******div> 经营者:朱昌玲。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迎江区乐康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并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再松 审判员 查世庆 审判员 陈澜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毕雅茹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