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52号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相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4182XR。
法定代表人:赵礼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剑波、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维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胜利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5663996208。
法定代表人:潘靖。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维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