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69号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0743281XN。
法定代表人:王秀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吴文辉,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旺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陶界岭******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72655。
法定代表人:马艳立。
被告:马艳立,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市旺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马艳立、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义乌旭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