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91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潇湘路**。
法定代表人:吴云。
被告: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社区二区1栋北斗路1-7号101房法定代表人:王丹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女,199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湖南省龙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东业地产(长沙)有限公司、湖南干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