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4390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河溜精艺家具经销部,,住所地蚌埠市怀远县河溜镇河溜村307省道新街口对面经营者杨士标。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河溜精艺家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受理。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和解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