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7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社渚东方眼镜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新华后街**。
经营者:殷俊,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社渚东方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