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46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佳雪洗化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汇通市场****北外**门市经营者:袁海霞。
被告:肃宁县三军日化加工厂,住,住所地肃宁县师素镇东谈论村/div>经营者:张辉。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佳雪洗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以淮安市汇通市场佳雪洗化经营部与其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肃宁县三军日化加工厂因未送达成功,减轻诉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