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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界首市金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731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界首市金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界首市金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731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A。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金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大桥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98。

法定代表人:金娇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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