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05号原告:赵寄崎,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欧利娜灯饰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戴庄村。
经营者:王邦平。
被告:张**,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赵寄崎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欧利娜灯饰厂、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赵寄崎于2020年1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赵寄崎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寄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赵寄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