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216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企石惠洁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441********1134。
经营者:王静婷,女,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22X。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逸,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企石惠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企石惠洁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