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1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义友,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捕前住涿州市双塔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主动到涿州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二部刑诉〔20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义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志新、检察官助理田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义友及其辩护人客永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黄义友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大量购进五粮液、国窖1573、茅台、剑南春、洋河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名牌白酒,存储于涿州蒂皇综合商店的后院库房准备销售。
2019年8月30日,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涿州蒂皇综合商店的后院库房查获1017瓶假酒,经相关酒厂认定价格共计43324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扣押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产品鉴定报告和价格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义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还大量购进并准备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2 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义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案发后,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在接受初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积极主动配合而无任何抗拒和隐匿或消极行为表现,证实认罪态度诚恳而无任何隐瞒行为,在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2、本案涉案价值较小,未销售流入社会而未造成商标持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因法律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意识缺失,贪图小利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黄义友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大量购进五粮液、国窖1573、茅台、剑南春、洋河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名牌白酒,存储于涿州蒂皇综合商店的后院库房准备销售。
2019年8月30日,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涿州蒂皇综合商店的后院库房查获1017瓶假酒,经相关酒厂认定价格共计43324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黄义友的供述,证人杭某、张某、杜某的证言,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营业执照、鉴定人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价格证明、营业执照、鉴定人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产品价格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相关资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相关资料,四川省宜宾 3 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相关资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鉴定聘请书、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2020年9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涿州蒂皇综合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张丽平、杭某)、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涿州蒂皇综合商店库房现场查扣照片,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涿州蒂皇综合商店扣押物品价值统计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关于13236065908号码使用情况、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2020年8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涿州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2020年7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2020年6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2020年4月26日出具的说明、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涿州市蒂皇综合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户籍信息、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义友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义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义友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4 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义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黄义友的刑期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二、在案扣押物品假酒1017瓶,依法予以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