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05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李兴文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附**,注册号500108600231326。
经营者:李祖建,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富力广场**8-5,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6********。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岸区李兴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