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64号原告:司徒尚炎,男,汉族,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祥,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注册号500383605982134。
经营者:陈克祥。
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永川区时代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司徒尚炎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尚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