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2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汉华仕皮具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彭亚楠,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汉华仕皮具商行(经营者彭亚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的(2017)湘0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彭亚楠名下位于雨花区的房屋。
同时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进行走访,经现场走访发现被执行人已经不在经营,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汉华仕皮具商行(经营者彭亚楠)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因本案债权无优先权,且他案查封在先,暂时不能处置,经与申请人进行谈话告知和说明,申请人表示无异议。
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0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仁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