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民初4253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创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昱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巧莹,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曼丽,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冰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注册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天津路**苏新公社公寓******,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黄埔大道**广州赛马场马会酒店****/div> 法定代表人:符建宏。
原告淮安市创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冰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淮安市创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依据与新疆冰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联合运营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承担信息技术服务费,故本案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南京市、××、淮安市等辖区内的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联合运营框架协议》中约定,“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
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请审理,本协议签订地为淮安市××区”。
该协议签署地为在淮安市××区,属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