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严中路****楼601。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浦区永兵家具厂,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乡政府对门。
经营者:纪永兵。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浦区永兵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