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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清浦区永兵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64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清浦区永兵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清浦区永兵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6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严中路****楼601。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浦区永兵家具厂,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乡政府对门。

经营者:纪永兵。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浦区永兵家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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