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6198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城东樊开太食品店,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办公综合楼圆弧3间店面)。
经营者:樊开太。
被告:诸暨市王应军食品店,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东路**> 经营者:王应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城东樊开太食品店、诸暨市王应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