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7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理人:赖世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鸿健鞋厂,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杏垟村/div>经营者:缪正菲。
被告:彭子玉,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系个体工商户,原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星通鞋城1楼150号(已注销)。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鸿健鞋厂、彭子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彭子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子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子玉的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