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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子轩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608号
案件名称60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子轩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泗阳县众兴镇子轩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0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浩,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子轩卫浴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装饰城**/div>经营者:李银,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众兴镇子轩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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