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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界首市晓宁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722号
案件名称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界首市晓宁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界首市晓宁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初722号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银湖创新中心**楼****016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KLU02C。

法定代表人:孙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晓宁食品店,住,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陶庙镇陶庙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82MA2UQ342XU。

经营者:应晓宁。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界首市晓宁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庭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界首市晓宁食品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利 人民陪审员  孟继超 人民陪审员  范晓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于杰娜 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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