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95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东苑****楼4门301、4门302。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韶华文体店,,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将官池镇李简村****经营者:韩利香,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韶华文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