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232号 原告:刘澄,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中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泰来,男,1963年7月9日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澄与被告顾泰来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刘澄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刘澄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澄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