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7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尧塘苏购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NXMMC83。
经营者:曾建东,男,汉族,1970年12月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尧塘苏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