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81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嘉恒商务大厦**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A。
主要负责人:李月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伟鸿调料商行,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杏花村市场综合楼东B朝**营业房社会信用代码×××63K。
主要负责人:魏云。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滕州市伟鸿调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