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08民初4717号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
委托代理人:许俊、鲍明伟(特别授权),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港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天朗蔚蓝机电广场3B026/div>法定代表人:刘秋清。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港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