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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刘其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316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刘其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刘其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316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杏桃,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其驴,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其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 人民陪审员  晏顺祥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姜黎青 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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