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22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建材城星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湘桂黔建材城****门面 经营者:朱爱云,女,汉族,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男,汉族,1985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系朱爱云之子。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建材城星旺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 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 人民陪审员 杨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敬梦雅 书记员贺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