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65号原告:蔡泽龙,男,汉族,1995年5月26日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柔之,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剑,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溪白村荔城北大道**荣华书苑****。
法定代表人:翁瑞宗。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佳慧。
原告蔡泽龙诉被告福建省莆田市欢悦珠宝设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蔡泽龙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泽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蔡泽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