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06执3799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金桥装饰城闽旺水暖器材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6MA1P6JWA1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
被执行人:周建旺,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桥装饰城闽旺水暖器材销售中心、周建旺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6民初1293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确定:“一、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闽旺水暖器材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号1209675)、“”(商标注册号8574244)、“”(商标注册号8574242)、“”(商标注册号8574249)、“”(商标注册号16538708)商标相近似的商品,停止在产品外观、外包装、合格证等使用“樱花”字样或侵犯“樱花”系类商标的标识;
二、被告南京金桥装饰城闽旺水暖器材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金2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具体如下:1、被执行人南京金桥装饰城闽旺水暖器材销售中心、周建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查封被执行人周建旺名下苏A×××**、苏A×××**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2020年11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周建旺名下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支付宝账户,截止期限2021年11月9日,共扣划1135.51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南京金桥装饰城闽旺水暖器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查控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