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7311号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敏,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健,男,1983年5月30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