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5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同明,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炎刘镇易购生活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炎刘镇街道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PKJCM0F。
经营者:朱清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县炎刘镇易购生活超市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