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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廉村镇恒大电器经销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廉村镇恒大电器经销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叶县廉村镇恒大电器经销店;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4知民初104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县廉村镇恒大电器经销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叶县廉村镇廉村街桥东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经营者:胡晓明,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叶县昆阳镇昆阳大道一里桥北路西锦绣新源楼下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经营者:张莉莉,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与被告叶县廉村镇恒大电器经销店(以下简称恒大电器经销店)、被告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莉莉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被告恒大电器经销店经营者胡晓明、被告莉莉家电经营部经营者张莉莉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大电器经销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恒大电器经销店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恒大电器经销店承担。

后TCL公司申请追加莉莉家电经营部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恒大电器经销店、莉莉家电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恒大电器经销店、莉莉家电经营部连带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恒大电器经销店、莉莉家电经营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TCL公司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TCL公司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商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TCL公司使用“”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恒大电器经销店未经TCL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叶县廉村镇恒大电器经销店”销售与TCL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TCL公司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TCL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恒大电器经销店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TCL公司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因恒大电器经销店提交证据称其所销售的侵权产品系从莉莉家电经营部处采购,故申请追加莉莉家电经营部为被告参加诉讼。

恒大电器经销店、莉莉家电经营部共同辩称:1.TCL公司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TCL公司不是1792882号“”字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该商标的注册所有权人属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授权TCL公司对该商标进行维权。

TCL公司即使有授权,这种授权维权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系不合法行为;

2.恒大电器经销店、莉莉家电经营部根本构不成侵权。

案涉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为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制造,且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予以认证,“王牌惠民”商标注册申请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并于2016年7月5日出具了受理通知书,“王牌惠民”属国家3C认证产品,TCL公司同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属代理关系,即使该“王牌惠民”商标产品构成侵权,其侵权责任应由制造者即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据此,莉莉家电经营部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查明本案事实,确定责任主体;

3.TCL公司公证程序违法。

公证申请人并非TCL公司,而是另有他人。

公证程序明显违法,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公证结果不真实;

4.恒大电器经销店、莉莉家电经营部获利微小,根本没有库存产品。

莉莉家电经营部从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所进商品,价格低廉,TCL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依法提交并进行质证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TCL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不动产租赁,会务服务,软件开发,研发、生产、销售:通讯设备、音视频产品、LCD电视产品、空调、洗衣机、家用电器,提供市场推广服务。

2002年6月21日,TCL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79288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

电话机;

电脑软件;

电视机等。

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止。

2004年2月3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0日。

2020年2月5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与TCL公司(被授权方)签订《商标授权委托书》,就授权方所拥有的商标许可被授权方使用并进行维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授权内容如下:一、授权商标为授权方拥有的所有商标,包括但不限于TCL,TCL王牌,TCL王,王,XESS。

三、许可方式:普通许可……。

四、授权地域范围:中国大陆地区。

五、授权期限:自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六、特别授权:被授权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授权方商标权的行为,以被授权方自身名义,进行调查取证;

证据保全公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

就涉嫌侵权产品出具真假产品的鉴定报告;

独立参与调解、和解、提出、承认、变更、放弃权利主张和诉讼请求并接受有关投诉、行政、司法文书和赔偿款项等与实施、保护该商标权有关的全部权利;

委托律师等第三方处理前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在上述商标许可授权范围内。

2020年9月29日,TCL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向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0月9日,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公证人员王某、姜某与王某来到了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的家电商场(门头为“恒大电器”)。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上述经营场所用微信付款400元购买了一台含有“王牌惠民”字样的电视机,取得了手写销货单一张。

经索要,该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未提供发票。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进行了拍照。

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及票据代为保管,对所购物品及票据拍摄照片后进行了封存,封存后将该包装袋交王某保管。

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出具(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130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购封存实物由TCL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交。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外包装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章没有缺陷。

当庭开启公证封存物,内有电视机一台、遥控器一个、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电视机外包装箱、电视机屏幕下方、遥控器、产品使用说明书、电视机背部标贴上均印有“王牌惠民”字样。

电视机外包装箱及电视机背部标贴上标注的制造商为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TCL公司称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与其无任何关系,也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商标。

另查明:1.恒大电器经销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胡晓明,注册日期为2015年11月16日,经营场所位于河南省叶县廉村镇廉村街桥东路北,其门头标识为“恒大电器”,经营范围为家电零售、维修。

2.恒大电器经销店主张涉案侵权电视从莉莉家电经营部处购买,莉莉家电经营部对涉案侵权电视由恒大电器经销店向其采购的事实予以认可。

3.莉莉家电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莉莉,注册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经营场所位于河南省叶县,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厨房电器、小家电及配件、五金电料、日杂、电脑耗材、监控设备批发零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TCL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公证取证封存实物、工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应否追加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恒大电器经销店、莉莉家电经营部是否侵犯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否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案涉侵权商品;

三、TCL公司诉请恒大电器经销店与莉莉家电经营部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应否追加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莉莉家电经营部提交了两张收款人为韩东方的付款凭证,拟证明莉莉家电经营部是从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处采购涉案侵权商品,进货金额共计为5300元。

但仅凭该付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莉莉家电经营部与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直接供货关系,更不足以证明案涉侵权商品是从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处采购,TCL公司亦不申请追加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故莉莉家电经营部主张追加广州市虹洋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恒大电器经销店、莉莉家电经营部是否侵犯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否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案涉侵权商品的问题。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TCL公司提交的(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1306号公证书对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购买场所、过程以及款项的支付情况做了详细记录。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及票据拍照后进行封存,公证人员监督了整个公证取证过程,不存在公证保全的商品被调换的可能性。

因此,恒大电器经销店辩称公证的侵权电视机不是从其店内购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中,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0年2月5日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TCL公司签订了《商标授权委托书》,许可TCL公司使用涉案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授权TCL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对侵害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故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庭审中,通过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比对,被控侵权电视机外包装箱、电视机屏幕下方、遥控器、产品使用说明书、电视机背部标贴上均标注的“王牌惠民”字样中“王”字与与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故恒大电器经销店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本案中,莉莉家电经营部在庭审时认可恒大电器经销店销售的侵权商品是从其店采购,本院对恒大电器经销店销售的侵权商品来源于莉莉家电经营部的事实予以确认,莉莉家电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TCL公司要求恒大电器经销店、莉莉家电经营部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案涉侵权商品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TCL公司诉请恒大电器经销店与莉莉家电经营部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能够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系恒大电器经销店从供货商莉莉家电经营部处合法采购,故恒大电器经销店的合法来源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TCL公司所主张的50000元赔偿数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TCL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恒大电器经销店、莉莉家电经营部销售的实际获益。

本院在法定赔偿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及被告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因素,及TCL公司为本案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委托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差旅费的合理支出,本院酌定TCL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由恒大电器经销店支付TCL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由莉莉家电经营部赔偿TCL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县廉村镇恒大电器经销店、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叶县廉村镇恒大电器经销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三、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四、驳回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7元,叶县莉莉家用电器经营部负担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军伟审 判 员 宋 娟审 判 员 朱海波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赵夏珊书 记 员 崔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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